案件简介:2006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金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被告金河公司开发的黄金花园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金河公司负责为我办理产权证,产权证办理时间为自双方交接房手续完成后12个月内,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实际交房日期为2007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原告未拿到房屋的产权证,期间原告与金河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直至2009年2月2日才取得产权证。金河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被告金河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