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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6-12-05

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从而不得不终止。此时出租人有权依据物权请求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次承租与出租人无直接的租赁关系,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只能依据与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次承租人是否能够得到承租人的赔偿,则需要看次承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是否为善意。

1、如果次承租人为善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转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次承租人为恶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那么这种风险在其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此时自无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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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