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宋某从安徽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分层图)显示主卧室为飘窗,飘窗字样的下方标注2.20字样。合同签订后,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置业公司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予以交付,交付房屋主卧室内南窗宽为1.1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宋某要求置业公司承担因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案例来源:2015合民一终字02951号)
二、律师解读:
合同附件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附图中明确注明飘窗的宽度为2.2米,而置业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窗户宽度仅有1.1米,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窗户大小给购房人实际造成多大损失,作为购房者很难举证证明。此时如果再依据《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明显对购房者不公。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以判定。
三、法院判决:
合肥中院二审从合同约定及合同附件附图的解释效力的角度,认定置业公司所交房屋在飘窗大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并酌情判令置业公司按总房价1%给予宋某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