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唐光磊律师
案情简介:
某建筑工程承包某公路公司收费站建设项目,该项目质保期届满后,该建筑公司前往公路公司索要质保金100万,该公路公司已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承办过程:
接受建筑公司委托后,律师了解到:1、该工程在质保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2、公路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实际有迟延支付的行为。遂代理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立即支付质保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针对最后一笔工程款,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1、该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公路公司应当立即支付质保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资金占用损失。
2、公路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质保金时构成迟延履行,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路公司立即支付建筑公司质保金100万,资金占用损失3余万,最后一笔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4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