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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仅预付定金1万,2年后唐律师代理买方周某仍按原价购得房屋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6-14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唐光磊律师

案情简介:

2年前周某与郭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将某房屋出售周某,总价1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周某支付定金1万元;定金支付后郭某配合周某办理银行预按揭贷款;扣除银行承诺贷款部分,剩余部分周某现金支付作为首付,支付时间为过户当日;郭某负有在过户前还清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并解除抵押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定金,但银行预按揭贷款迟迟未能办理成功,时间一过就是2年,2年后郭某先发函催告周某付款,在发函解除双方的合同。

承办过程:

接受税某委托后,律师了解到:1、周某虽然没能办理银行预按揭贷款,但周某可以全款支付购房款;2、在周某没能办理银行预按揭贷款过程中,郭某并没有行使不按履行抗辩权;3、郭某发函解除前没有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律师遂代理周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郭某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1、周某虽然没能办理银行预按揭贷款、但办理银行预按揭贷款不是周某必须履行的义务,周某可以选在在过户当日全款支付,周某履行合同没有违约,郭某无权解除合同。

2、长达2年的时间里,郭某没有办理涉房屋解压,致使房屋迟迟不能过户,系郭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如果郭某认为周某没有能力全额付款,郭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其没有行使。其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

审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郭某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决后,周某、郭某经过协商最终以原价格达成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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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