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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6-27

一、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主旨:

本条主要明确一下问题:1、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取回权不能行使;2、标的物被买受人处分后,出卖人的取回权将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三、我国现行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财产的让与人,即使没有让与财产的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者以其他权利的设定为目的,将该财产让与他人,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四、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关于善意的判断问题: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善意指的是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不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受让人一般是误信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转让人(占有人)是具有所有权或者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基于这种信赖取得财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合理价款的问题:

一般认为,对于《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限于支付金钱的买卖,同时也适用互易、债务清偿等行为。价格是否合理,需要综合各种交易确定。

3、关于交付及登记问题:

善意取得的适用,要求已经公示,转让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说有权转移,如果无权出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仅仅达成了合意,而没有进行登记或交付的话,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五、所有权保留情形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1、买受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购车善意取得的情形。

依照《物权法》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的规定,原出卖人的所有权消灭。

2、买受人将标的物出质给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质权的情形。

《物权法》106条第3款实际认可了质权的善意取得,其构成一般是第三人在接受买受人出质时不知道该标的物上存在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而且第三人也为该出质支付了合理对价,此时该第三人取得该质权。

3、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

同理第2点,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没有登记,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也没有登记,按照限物权效力优于所有权的法理,此时所有权人仍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以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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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