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
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房屋对外出租不会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属性。因此,有抵押的房屋依法可以对外出租。
二、承租有抵押的房屋,当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时,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因此,当抵押权人对有抵押的出租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时,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有抵押的房屋,当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后,承租人是否享有按原条件继续使用房屋的抗辩权。
因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此时,当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后,承租人不再享有按原条件继续使用房屋的抗辩权。
四、承租有抵押的房屋,当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后,承租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五、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十六条规定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