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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超项目范围用项目部章购买材料,唐律师代理公司成功免责,减少损失100余万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6-14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唐光磊律师

案情简介:

合肥某建筑公司将一工程违法转包给刘某,并任命刘某为该项目部经理。与此同时刘某还承接了另一工程。在施工期间,刘某与某材料供应商签张某订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给刘某两个工地提供材料,合同加盖的是合肥某建筑公司给刘某的项目部公章。后刘某因管理不善,两工地亏损,拖欠张某材料款100余万。张某遂以刘某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合同也加盖了项目章为由,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偿还全部欠款。

承办过程:

接受建筑公司委托后,律师通过建筑公司了解到,刘某现在外欠巨额债务,也还欠公司500余万元的债务,刘某人为躲避债务已经失去了联系,如果本案公司再败诉,公司实际将在亏损100余万元。

通过查阅张某提交的证据,律师发现张某再送货时没有区分工地,在结算时也没有对工地进行区分。

鉴于前述情况,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1、张某签订合同时明知刘某系两个不同工地项目经理。

2、刘某用建筑公司项目部章签订两个不同工地的材料购买合同,刘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超越代理权限,且未得到建筑公司追认,依法该买卖合同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

3、实际上张某主张的货款无法实际区分有多少是建筑公司工地的。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张某对建筑公司的起诉。通过唐律师的代理,建筑成功避免了10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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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