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唐光磊律师
案情简介:
蒋某、税某原系夫妻关系,蒋某、税某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给小孩。离婚后,因小孩未成年,房屋迟迟未能过户。蒋某在做生意过程中,因为资金短缺,便将该房屋作为抵押与重庆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承办过程:
接受税某委托后,律师了解到,蒋某私自将给小孩的房屋作为抵押与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在贷款合同中有税某的签名,但该签名实际并非税某所签。
鉴于前述情况,律师采取了如下代理方式:
1、以蒋某用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却未尽税某同意;抵押贷款合同上税某签名非本人签名为由提起诉讼。确认蒋某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2、庭审中,代理税某对签名真实性申请鉴定。
3、庭审辩论中提出蒋某私自将共有房屋抵押贷款是无处分权行为,未尽税某追认,该抵押贷款行为无效;银行在审查税某签名时存在重大过错,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该抵押贷款合同亦应当无效。
审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代理意见,迫使银行主动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与蒋某的抵押贷款合同。